星期四, 10月 30, 2008

專業意見

by 脆肉鯇


討論“故意”及“過失”的問題時,老師舉了個個案。
有位女士駕駛車子行經某中學門前,正好有兩位初中女生一邊談話一邊過馬路,談得不亦樂乎,沒有留意她的車子,她的汽車因此輾過了女生的腳...
同學們說這是“過失”(交通意外通常都是過失,除了“尋仇”,否則一般而言受害人跟司機根本是不認識的,司機也沒有可能是“希望”撞傷他人)。老師阻止我們說是“過失”,“聽我講埋落去先!”他繼續說,“我問那位女士時她是這樣回答我的,她說‘誰叫那班細路邊過馬路邊談話?響銨她們又不理,咁我咪碌過去囉!’”說到最後一句,同學們都笑了,“咁我咪碌過去囉!”若不是她表逹能力有問題,就是“故意”了。“這樣聽似乎是故意了...當然,最後我阻止她說這句話啦!”老師似乎理所當然地說,也有一點沾沾自喜的樣子,我卻在心裡暗叫“卑鄙”。也許這就是律師們所謂的職業操守:維護當事人的“利益”。是的,假如被告是你或者你家人,你也會希望那些律師是這樣幫助自己的。

如果說上面那個個案太普通,凡人都會採用對自己有利的一套說話方式,這是人知常情,那麼另一個案卻是那樣的“超自然”,叫我輾轉反側。

話說某位“自由行”旅客在“屈人寺”偷了一支紅酒(從專業的角度而言不可以稱為‘偷’,因為罪刑法定,一天未經法院定罪,他都只是‘取了而沒有付錢’而已───但我一直覺得這樣子說話好沒有意思,破壞中文簡潔表述的精粹),被保安遞住了,於是駐場經理報警。“事實就係咁多,我要問你地,當你接到一單case時,第一件事要做咩?”“宜家叫你地俾法律意見,你地或者會講,擺明偷野啦,澳門最多判三年以下,不如認左佢,個官仲會從輕發落...”“又或者你會同佢講,邊個叫你落嚟澳門啫!你唔嚟,咪無事囉!”換著我,我一定會叫那個人認了,如果事實上真是盜竊的話。薑是老的辣,我就知道老師的答案會語出驚人,他說最後那位仁兄被釋放了。

不是無罪釋放,但就是釋放了,你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對不對?背後的“玄機”就因為那位起訴的代表沒有原告資格(正當性legitimidade),所以連審判個案的實質內容的門關都未踏進,遑論定罪量刑。這的而且確是我們所學的,在運用同一套法制的人當中沒有人敢說你錯(不同法制的人則難保了)。

我中學時的一位老師曾經說:“選擇了對的,不一定是好的,選擇了錯誤的,也不一定是不好的。”這就是選擇的哲學。我看過一部電影<RED>(中譯“紅色情深”),裡面一位退老法官說他曾判一位水手無罪,但後來發現自己錯判了,他其實是有罪的,而那位水手現在有個幸福美滿的家庭以及健康的生活。女主角說他做對了,意思是說因為他的誤判,卻改變了一個人的下半生。但老法官不以為然,他說問題是他知道他誤判的不止這一宗(而這位法官有個癖好就是竊聽鄰居電話,他說這樣比聽審所知的事實“清楚”多了)。意思就是說,雖然有的誤判會轉化成好結果,但亦會有更多的誤判是導致壞結果。

老師說:你們不可以像一般沒有讀過法律的人那樣想問題,別人需要的是你的法律意見(換言之,別人不想要我的道德批判)。“雖然好多人都會話律師係無良...但...但係(不認不認終須認了吧!唉!)你地係讀法律架嘛!人地(指犯了法的)如果肯認(罪),就唔駛搵你啦!”同學們變得沉默,課室鴉雀無聲,我心忐忑不安,這沉默,是表示各位同意了呢?還是不同意?連三歲細路都知道“不問自取,是為賊也”,受過高等教育的法律工作者反而說這“告不得”?如果你說這樣做似乎不合理,似乎不是公正,別人卻會說你不專業,因為你以外行人的腦袋想問題。這個也許就是一些原來“有良心”的人為求在這一行中掙扎求存,而漸漸變成沒有良心的原因。

我很難接受這案件的結局,是因為我還未學會像老師那樣以雙重人格對待問題,一方面要做個普通人,另一方面是個專業人士。而這就是專業意見,不滲雜任何情感要素,不容半點道德價值。法律不容許你先定對錯之後再找法律理據,從來都是法律理據走在前頭,價值判斷排在最後。

一個人是否真能做到在工作時完全不加入半點個人情感,又隔離所有的道德價值觀?究竟應該做一個有血有肉有感情懂常理明是非的普通人,還是做個冷言冷語無感情無原則棄道德於不顧、置曲直於道外的專業人仕?